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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利器剑指围标串标陪标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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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利器剑指围标串标陪标

日前,贵阳国家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筛查监督平台正式开通上线。特别是在对招标投标活动中,以围标、串标、陪标等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行为,可通过该平台捕捉违规行为痕迹,实现精准监管和监督。

据了解,为切实精准发力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落实在建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领域应用大数据对供应商(市场主体)资格资质、诚信度等方面进行筛查监督的需要,贵阳国家高新区纪工委、监察室深入相关部门、企业调研,对接协调大数据筛查监督平台建设事宜。经过近两个月努力,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支持下,贵阳国家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筛查监督平台日前开通运行。

平台借助省公共资源交易互联互通服务平台技术,汇集了全省所有公共资源交易环节的法人信息、项目信息、交易信息、资金信息等海量数据。通过大数据挖掘、数据对比、分析,可了解市场主体与招标人之间,是否存在着纵向抱团即串标行为的情况。通过对相关维度的大数据挖掘与分析,将陪标、围标、串标情况进行可视化和捕捉,为精准监管和监督奠定数据基础。

陪标是指几家企业串通哄抬标价。围标是指一个承包商同时使用几个企业的名义去投标,自己与自己“竞争”,无论哪一家企业中标,最终还是由围标人承揽工程。串标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等手段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2000年1月1日生效的《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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