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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大数据蕴含的大价值
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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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大数据蕴含的大价值 


 近日通过的《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标志着大数据在我国的发展与应用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笔者认为,要使《行动纲要》中的内容尽快成为促进大数据发展和推进大数据应用的实际行动,需要从以下3个方面入手。

   首先,在政府序列中明确大数据的牵头责任单位,并要求政府各主管部门制定大数据发展规划。说到底,大数据主要来源于部门行政记录数据、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数据和互联网上生成的数据。目前,工信部负责信息化建设,网信办负责互联网管理,发改委负责发展规划的制定,统计局拥有大量动态统计数据,诸多政府部门如海关、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都拥有基于自身管理记录产生的数据。因此,这就需要明确一个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具体职责与分工,制定和执行统一的发展规划,把握大数据应用在整体上及各个领域的推进情况;同时,也需要各政府职能部门依据大数据发展与应用大势,结合本领域的业务特点,制定大数据在本领域的详细发展与应用规划。

   其次,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推动和促进数据的开放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保护。也就是说,应在积极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与大数据发展应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兼顾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要以立法形式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和大数据企业开放并提供数据。目前,除政府统计部门以官网、微博、微信、年鉴、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发布详尽的分组数据外,多数政府职能部门只是适时提供一些综合及简单分组数据,各大数据企业也仅仅会发布一些成型的大数据产品。因此,应通过完善立法,要求各政府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并定期发布详尽分组数据;要求大数据企业依法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基础数据,包括第三方数据。

  另一方面,要通过立法和执法,严格保护企业秘密和公民隐私。具体来说,就是要明确保护的内容和范围,制定违反规定、泄露企业秘密和公民隐私的处罚条款。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大数据企业,违反规定都要依法严肃查处,通过严格执法震慑违法行为。

   再次,加快启动大数据标准体系的研究和对接工作,为推进大数据应用奠定基础。大数据蕴含着大价值,但无论是政府部门的行政记录,还是企业单位电子化的生产经营记录,不同的大数据产品依照的都是本部门或本单位的标准。分类不一致,编码不一致,口径范围不一致,影响着大数据的应用与整合。因此,必须尽快启动和加强大数据标准体系的研究,由相关部门牵头,以现行标准为基础,充分考虑大数据的特点,统一研究并制定大数据代码标准、分类标准、技术标准。在应用大数据时,特别是对那些可以成为政府统计数据来源第二渠道的大数据,建议在分析出其与统一标准差异的基础上,实现向统一标准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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