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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设性建议
201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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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设性建议


在当前的大数据时代下,尽管大数据在技术层面的应用可以无限广阔,但由于合理利用规则的缺失,能够用于商业应用、服务于公众的数据将远远小于理论上大数据能够采集和处理的数据,长远来看,将不利于大数据产业的形成与发展

  在大数据时代,只要能产生价值的信息,都可以被加以开发与利用。特别在智慧城市建设中,只有不断盘活已有数据存量,充分利用大数据增量,才能提升智慧城市“大脑”的智慧水平,促使城市管理从“经验管理”转向“科学管理”。

  然而在大数据的应用过程中,政府和企业对大数据的运用还存在着法律上的诸多难点,需要站在制度设计的层面统筹考虑,既要保护用户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同时最大程度上挖掘出信息本身的价值。

  正如美国作家帕特里克·塔克尔在其作品《赤裸裸的未来》 一书中所述:“我们不可能朝未来技术挥舞拳头,更好的办法是,了解这些工具是如何运作的,了解它们可以如何合法地利用……同时,也要了解这些工具可能如何被滥用。”

  发现问题

  随着大数据应用的逐步开展和试行,如何用好大数据,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智慧城市推进的一个重要课题。

  首先,数据隐私的保护和应用之间需要权衡。目前我国还缺乏合理开放利用用户数据的管理规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等均明确了用户信息保护及合理利用的原则,但是具体到数据开发利用的规则,比如对商业规则如何制定、经营者合理开发利用的法定情形如何确定、触犯用户的隐私权应当如何惩治等一系列管理问题,则没有相关规定。尽管大数据在技术层面的应用可以无限广阔,但由于合理利用规则的缺失,能够用于商业应用、服务于公众的数据将远远小于理论上能够采集和处理的数据,长远来看,将不利于大数据产业的形成与发展。

  其次,数据的信息安全问题有待妥善解决。大数据应用必然会带来用户数据的使用和共享,多维的数据交互将意味着更大的信息泄露风险。一旦经营者保护用户信息不力或者遭遇信息窃取,势必引起用户恐慌,对智慧城市应用涉及的公民财产安全、国家安全产生重大威胁。

  由于目前对大数据使用的法律缺位,政府、企业及个人作为使用或者提供大数据的主体,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定位,对于用户信息问题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亦没有相关的罚则体系。

  建设性建议

  所以,我国应该结合中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经验,开展关于大数据的法律研究。通过法律实践,推进大数据应用规则的探索,根据法律研究的相关成果,制定具有可行性的大数据法律实施方案,通过相关法规或者规范的逐步实施,不断总结实践推进大数据的法律探索工作。比如开展对用户信息进行分层分级的试行,依据信息的识别度和重要性,逐步建立信息分级制度;试行用户信息的模糊化去特征化处理等,逐步明确模糊化处理数据的可应用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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