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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海量数据的所有权和挖掘权属于谁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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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海量数据的所有权和挖掘权属于谁


大数据时代海量数据的所有权和挖掘权问题,这个数据的归属到底是属于谁?比如社交网站大量的用户数据以及用户行为数据,这个数据是属于用户还是平台?同时这些数据的分析和挖掘权又是属于谁?


  数据,如果看作一个整体,其所有权毫无疑问是属于用户的,也就是数据的提供者。比如,一个公司收集的数据是用户的相貌特征,承认数据所有权属于公司便是在侵犯用户的肖像权。简单地说,现在有价值的数据,如消费习惯,喜好的消费地点和时间,都可以引申的被认为是用户的人格,即是不可分割的属于用户。同时,收集用户数据的机构与用户达成了直接合同,以服务或其它利益,在合约规定的范围内获取用户提供的独特数据,平台因此便获得了挖掘开发此类数据的权力。而因分析所得的任何成果,直观的来讲都是属于平台的。


  可是,数据并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平台以某种方式对数据的完整性进行了切割和初步分析,这时的数据1失去了特定的人格,2获得了平台知识产权的属性(因原始数据并非知识产物,可以被看作原始生产材料),便又成了可以自由交易的了。

  实际上来看,我们是根本无法判断数据是否负有人格,是否完整原始的。比如,将性别变成1,2,将年龄变为分组数据,将身高四舍五入等等都是最常用的统计初步分析准备技巧,经过这样直观的分析数据还原始吗?


  于是我认为,用户对数据的所有权是不完整的,合理的看法可以时:用户将一部分个人的权力转移到了用户群这个整体。根据这个定义,用户群(fully informed)及用户一起行使所有权并将数据的部分挖掘权授权于平台,当平台需要将挖掘权及利益转让于第三方时,则必须通过一个合理可行的程序取得用户群作为一个整体的许可(如公开合作内容),而不再需要寻求每一个用户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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