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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为医保和生育险合并提供了决策依据
201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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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为医保和生育险合并提供了决策依据

社会保险费率,是指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占缴费工资的比例。我国城镇职工法定社会保险为五项,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人社部最近公布的数据显示,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五项费率合计为39.25%,总体偏高。为此,“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更早之前,在去年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要求下调社保费率,涉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目前,已有上海、广东、天津、甘肃、江西、北京等多个省市相继出台文件下调降低社保费率,也都主要集中在工伤、失业、生育“三险”。北京、天津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原来的0.5%至2%调整为0.2%至1.9%。天津还提出将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至0.5%。上海宣布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部分从1.5%下调到1%。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下一步,我国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将合并,这一政策“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医保和生育险合并,其实在“十三五”规划中就已明确。此前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的专家均认为,因为两大险种类似,预计合并后生育险将会并入医保中。

“实际本来就不应该存在生育保险这一个险种,国外生育险基本都是含在医疗保险里的。”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李珍说,上世纪90年代之所以制定生育保险,就是出于受益人少、先易后难的思路来操作的,但增加一个险种,实际在也就新增了一套机制和相应的运行成本。

对于生育、医疗两个保险合并后的变化,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齐传钧表示,“相比于原来两者共计8%—10%的费率,合并后费率肯定会下降,但下降空间很有限。”但对于个人而言,两大险种合并对参保者待遇并没有直接影响,这只是将两个体系纳入一个体系,合并后报销会更方便。

此外,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将阶段性降低养老、失业保险费率,这一调整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在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上,《通知》明确了三个前提条件,一是有条件的省份降低费率;二是降低费率的期限按两年执行;三是降低1个百分点。人社部副部长张义珍几天前表示,全国大多数的省份都符合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的条件。

具体调整措施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那么,谁是符合第一种即单位费率高于20%要降至20%的地区呢?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说,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地,不在此次降费率范围内;据21世纪经济报道梳理,上海、东北地区预计会纳入降费范围,比如上海2015年养老保险费率为21%,高于全国1个百分点。

其次,哪些省份又是满足条件可在两年内降低1个百分点的省份呢?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有条件的省份指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份,这些省份基金支撑能力较强。据测算,“多数省份”在降低费率1个百分点后仍将保持基金当期收大于支,少数当期收不抵支的省份也完全可以使用累计结余保证待遇支付。

根据人社部初步测算,符合条件的地区,如果降费政策全部落实到位,预计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386亿元。

另一调整是针对失业保险。按照《通知》,从今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这种全国范围的普降与养老保险降费的措施不同,这一政策对全国所有地区都适用,不考虑前提。前述人社部负责人表示,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1.5%,部分省份失业保险基金当期会出现收不抵支。但是,可以通过使用累计结余和省级调剂金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人社部初步测算,失业保险按照各地总费率降低0.5—1个百分点来进行测算,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约300—600亿元,如果再加上2015年先后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有关政策,每年总计可降低企业成本1200亿元以上。

针对数百万的参保人群和数亿条的就医信息,智能监管就显得格外重要。大数据为医保制度设计、 政策制定提供了决策依据。

以下为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从2016 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三、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精算平衡,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地具体调整费率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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