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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数据杀熟”透视中国企业商业伦理的缺失
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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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数据杀熟”透视中国企业商业伦理的缺失

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随着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

诚然,大数据的运用给各行各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同时又需要我们保持足够的警惕。现实中,很多时候,稍不留意就会掉入陷坑。譬如,最近热议的“大数据杀熟”问题,用一句小品的台词形容:真是防不胜防。

归根结底还是企业商业伦理的问题。商业伦理能力的不足甚至匮乏是当前我国企业面临的致命短板。尤其在充满诱惑的大数据时代,对互联网企业的商业伦理要求更高。

因为大数据时代产品具有强制性,目前绝大多数互联网应用都有隐私政策,用户不同意就无法使用。而且,用户和商家间信息严重不对称。

在长期的交易活动中,商家积累掌握了海量的数据信息,借由智能平台和软件,能够对消费者的购物心理、行为习惯等做出精准细微的分析判断,呈现出大批量完整的用户画像。与此同时,处于信息盲区的消费者,能看见的却只有单一的商品。

企业商业伦理的缺失有历史的原因。我国是一个缺少商业伦理传统的国家,拥有浓郁的“重农抑商”氛围,而且,中国从来没有独立的工商运行体制,企业家阶层对自身的身份认同感非常薄弱。一提到商业或商人,首先蹦出来的词语就是“无商不奸”、“无商不恶”、“商场如战场”。

同时,恶俗商战文化也是我国企业商业伦理缺失的重要因素。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时间短,很多现存的公司从激烈拼杀的年代走出来,还没来得及建立商业伦理道德的概念。社会主要灌输给企业的都是以战为主的商业理念,竞合意识十分淡薄。

大数据时代的企业成长过于迅速,商业伦理道德概念更淡。所以,才有“大数据杀熟”的现象,形成了“最懂你的人伤你最深”的局面。其实,大数据技术并无原罪,这不过是一种商业套路,是互联网企业商业伦理不足的表现。

从商业伦理上,企业的影响力越大,就越应该履行与其影响力相匹配的责任义务。哪怕互联网企业提供的软件属于免费使用,仍应遵循最基本的商业伦理,自觉承担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社会责任,为每位用户筑起一道减少网络安全事故的“防火墙”。

在利益诉求和坚守道德的过程中,企业应着眼长远,平衡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这需要管理者的全面考量,当然,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也必不可少。

大数据时代不影响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是自愿平等的关系,公平是最核心的标准,诚实信用是最起码的要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作为市场经营者,侵犯消费者隐私,难道也是公平?利用大数据上的优势地位,对蒙蔽的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还称得上诚实信用?

市场经济首先是法治的经济,并不因为大数据的出现而改变属性特征。对于那些利用大数据的相对优势,在商品服务交易过程中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以及违反《价格法》“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等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大数据的安全保护以及使用界限,法律规范也当尽快完善。大数据的时代,立法、司法、执法应跑步跟进,整合工信、工商、公安等部门监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改变“多龙治水”的尴尬监管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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