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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成司法监督“第三只眼”_数据分析师
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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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成司法监督“第三只眼”_数据分析师

案件办理全程留痕,程序缺失将自动预警,违规办案将无法流转。”方嘉凡体会说。深圳是我国首个国家电子政务试点城市,如何利用信息化手段保障司法公正,正是案件管理系统探索的命题。这个“大数据”系统就像“第三只眼”,实时监督着司法权力的行使者,使司法公正、司法监督由“纸上的条文”变为“现实中的流程”。

  案件管理机制改革被评价为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制改革中最具革命意义的改革。深圳检察机关早在2005年起就开始探索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创新运用信息化手段,独立研发案件管理系统,不仅实现全部案件网上承办、流转和审批,还打造出市区两级院流程贯通、信息共享的办案平台。

  以这样的信息化手段为支撑,深圳探索建立了一套淡化行政管理色彩、凸显扁平化集约管理、实现“管、办”适度分离的新机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评价为“体现了管理科学化的深圳模式”。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软件为蓝本,开发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深圳检察机关打造的案件管理“深圳模式”迈向全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要求。本月,深圳市检察机关将开始启动新一轮的改革,包括改革检察权运行机制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等。深圳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正是以检察权的优化配置作为出发点,与新一轮改革一脉相承,十年践行中所实现的办案过程标准化、办案程序规范化以及办案制度具体化,深度切合司法公正的核心理念,为新一轮司法改革奠定重要基础。

  背景

  啃改革“硬骨头”

  在深度上做文章

  改革应大势而起,深圳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发端于2005年,时值我国上一轮司法改革提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全国各地改革举措不断。“各项好改的改革都改得差不多了”,一位法学界人士回忆说,“一些面上的、程序的、浅层的改革当时已基本完成,改革进入深水区的状态,跟今天的状况来说是很相似的。”

  改革在逐步推进过程中总会遇到一些深水区和硬骨头,当时的深圳检察机关希望为改革的深入探寻一条独特路径。

  此轮改革还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直面深圳“人少案多”的现实矛盾。作为特区检察机关,深圳案件压力巨大,仅以2013年为例,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达到23514人,提起公诉24653人。如何将如此数量的案件进行规范管理成为关键问题。

  此外,由于案件没有实现统一管理,当时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也难免乏力。案件管理部门成立之初,在院积压的涉案款物达到5900余件,原因就在于办案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的管理没有集中归口管理,而是由业务部门各自管理。

  “摆在面前的问题很多,所以只能从突破机制上下手,否则就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处处长周映彤说。

  在她看来,正是基于深圳市院党组改革立意的高起点,以及问题导向的思路,此轮案件管理改革必须在“深度”上做文章。不能局限于案件集中受理这些浅层措施,而去探索以信息化手段进行系统深入的案件管理机制变革,其深层目的是以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作为一个切入点,强化内部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形成有效探索检察权优化配置的路径。

  挑战

  司法监督“第三只眼”

  实现权力制约

  对于管理者来说,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对既有管理模式的挑战,以往司法机关在内部运作上存在较为浓重的行政色彩,“通过管理出效率,通过管理提质量”,这样的理念在一些管理者脑海中尚未建立。所以强化司法属性,把检察权和司法行政管理权做分离,确是一道需要迈过的“心坎”。

  对于被管理者来说,案件管理系统就像突然多出的“第三只”监督眼,在执法中突遇管理和监督的加强,这一变化对有些检察官来说也是不小挑战。

  与任何改革一样,此项改革也难免艰难和曲折,此轮改革目标是形成集约化、扁平化管理,把原分散于各部门的监管权力“让渡”给新成立的案管部门归口统一管理,其背后是对传统管理模式的巨大挑战,难免触及一些既有利益,在改革初期,也曾有过“要不要改”的质疑、“怎么改”的彷徨。

  “改革到底应不应该,用实践回应。”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白新潮一锤定音。面对如此挑战,决策层决定用实际行动来说话,通过摸索干出成效来,再来回应这些质疑。

  特点

  信息化系统

  体现“大数据”优势

  “深圳的案件管理在全国并非首创,但绝对是具有时代特色、特区精神的模式。”一位业内专家认为,深圳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有两大特点,首先是以检察权的优化配置作为出发点,体现了司法改革的本质属性。

  此次改革不是纯粹工作方法的改变和工作措施的改良,而是以检察权的优化配置作为出发点进行的探索和改革。此项改革的一个鲜明特点是以信息化手段作为支撑点,体现大数据的时代属性。

  在全国各地展开的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中,部分地区采用传统手工方式进行案件统一受理、分配和监督。这一方案无法切合深圳实际,靠人力“刀耕火种”的方式无法达到现代管理的要求和目的,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原先管理上的漏洞及监督的乏力。

  因为深圳是我国电子政务试点城市,在信息化方面的优势,能否利用在司法管理上?依循这一路径,检察机关找到信息化手段作为支撑点,依托数字化打造管理平台。

  这一开创性的尝试显然没有既有模板,整个软件的开发过程完全自主研发,90万字的核心业务需求由深圳两级检察机关的精英力量精心整合而成,既要贴近司法实践,更要体现检察权优化配置的逻辑关系。

  深圳检察机关自主研发的信息化系统不仅实现了全部案件网上承办、流转和审批,还打造出市区两级院流程贯通、信息共享的数字化平台。

  作用

  大数据平台

  引发管理模式变革

  案件管理不单单是一套软件的推广运用,更是蕴含其中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文化的变革与影响。通过软件有效开展内部管理、内部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以流程的方式引导承办人规范办案,以节点的方式控制承办人在不该做的行为上不能违规操作,才是案件管理的价值所在。

  如何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执法过程中的规范和管理?以案件办理流程为例,案件承办人对法律文书的任何修改都会被计算机忠实地记录下来,每一级领导改动文书之处都会留下痕迹,通过信息化手段保障每一步的执法行为都有迹可循。

  信息化手段还强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检察官张润清举例说,一名犯罪嫌疑人从被立案、侦查、审判,到执行刑罚、入监、监管,直至出监,在案件管理系统,就体现为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监督3道防线832个诉讼监督节点的审查把关,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执法活动的规范,防范和减少了司法权的滥用。

  此外,系统还设置权限区域控制,非个人所在权限的区域根本无法写入,这些都是信息化手段对工作规范管理的具体表现。“所以我们所说的规范执法行为不是一句空话,而是实实在在落到了系统运用当中,将制度规范的软要求变成网络运行的硬约束,成为日常执法办案活动中一个很有力的辅助。”周映彤将其称为一个支撑点,让案件办理中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节点、每一份文书,都能够用细致的信息化手段管理起来。

  一位对检察内部工作颇为熟悉的律师说,深圳市检察院的案件管理模式,从线索管理到流程管理,都采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内部监督控制,较好地预防了因办案过程不透明造成的违法违纪问题,促进了司法公正。

  除了以数据监控实现管理精细化,案管系统的突出作用还体现在运用所收集的大数据进行深入分析,为决策层提供“智库意见”。目前深圳检察机关已经积累的约21万案件数据,通过案管系统数据库,可以对某一区域、时间段的犯罪走势,或者某些执法行为的异动趋势进行实时汇总分析,同时以计算机和人脑相结合的方式,为决策层提供某一领域内的专项分析意见,这一功能在人工状态下很难实现。

  2011年11月,通过案件管理系统的数据采集与分析,检察人员发现一段时期内出现了中小企业融资遭遇诈骗的新型犯罪,及时撰写了《利用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采取新手法实施跨境诈骗犯罪应引起重视》,《人民日报》刊登了专门报道。

  除了对内管理监督,案管系统还包含对外阳光检务的服务职能,直接解决律师阅卷难、会见难的问题。举例来说,以往律师阅卷需要自行联系案件承办人,碰见承办人出差等情况,常常为此“跑断腿”。现在律师只需前往辩护与代理接待窗口递交申请,系统自动转达承办人,就可在预约的三个工作日内实现阅卷。

  深圳律师张兴彬认为,通过这项阳光检务的服务职能,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意向更明确,体现出的愿意接受监督的心态更为开放透明。

  意义

  为新一轮司法改革

  奠定基础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要求。本月,深圳全市检察机关将开始改革检察权运行机制,完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等。

  据介绍,此项改革着力强化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将建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选配主任检察官组建办案组织,主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一位业内专家提出,如何对检察官的办案质量和责任进行有效的量化评估,成为此轮改革前必须回应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如果没有清晰的评估体系为基础,则难以科学评价其权力、责任和办案效果,很难深入达到实现司法公正的核心目的。

  具体来说,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能否标准化,其办案程序能否被规范化,管理制度上能否更加细化、具体化以及更完善,同时这一过程还可以有效公开。

  以深圳为蓝本、目前正在全国应用的案件管理系统正是以信息化手段对案件流程全程监督,通过每个节点流程对案件进行规范,让案件管理机制由原先非量化的模糊评价升级至数字化的量化体系。

  “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就是保证司法公正,从这一点来看,深圳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十年探索,其深层次价值就在于为这一核心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是推进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基础工程。”白新潮表示。

  此外,深圳案件管理改革中探索淡化行政色彩,采取扁平化、优化权力配置的管理模式。这种率先探索的管理模式变革,从思想与理念上与新一轮改革一脉相承,也为此轮司法改革扫清思想障碍,奠定扎实基础。

  “我相信很多地方的检察官觉得自己代表法律监督机关,有一种天然的心理优势,但是深圳的检察官体会到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权力必须要受到制约制衡,才能够保证不会导致腐败。”深圳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通过十年的案件管理机制运行,“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已经潜移默化成为检察官的一种信念。

  在这一基础上,深圳作为全省司法改革首批试点城市,方向和路径更加明确。在新一轮改革中,案件管理机制还将深入发挥其作用。根据院党组的部署,围绕此轮改革中强调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案件管理部门将牵头统筹“权责清单”,通过厘清权力边界,明晰执法责任,完善考核制度等方式,将司法责任制和对检察权运行的整体质效管理落到实处。

  具体来说,权力清单是合理划分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主任检察官和其他检察官的司法权力,把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同时探索改革检察委员会制度,通过建立健全讨论案件过滤机制、议事决策机制和委员履职考评机制,强化检委会的司法属性。

  责任清单则是明确规定主任检察官所应承担的司法责任,通过完善配套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为检察官考核委员会提供案件评查结果作为重要考核依据,更好地倒逼严格公正司法,也将检察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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