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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我国大数据管理的安全防线(2)_数据分析师
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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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我国大数据管理的安全防线(2)_数据分析师

从我国情况看,当前仍处于大数据发展的起步阶段,大数据在面临传统安全风险的同时,还面临着数据能否自有掌控、处理能否自主实现、应用能否规范有序、安全能否有所保障等新的安全风险。针对这些问题,应尽快从强化数据立法、加快自主自控、注重显隐价值保护三方面筑牢我国大数据安全管理的防线,实现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的良好局面。

  强化数据安全立法工作,防止“大而无序”。目前,我国大数据安全的理论和实践还不够成熟,应用的规范和技术标准体系还不完善,包括大数据在内的信息安全相关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公共应用与专业应用、安全应用与非安全应用之间的统筹不够,层出不穷的新模式、新应用缺乏底线约束和规则规范,特别是对数据安全带来巨大隐患、对产业生态造成巨大破坏的新模式还缺乏有效制约。防止管理应用“大而无序”,一要尽快从法理层面提出国家数据主权。尽快组织制定国家层面的数据信息安全法律,积极参与国际相关标准、规则制定,规范国家数据空间主体的义务和权利,防止发达国家利用技术先行优势侵犯其他国家数据主权。二要加快大数据安全法制建设。借鉴各类安全立法与司法经验,完善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对数据的获取、使用、应用等责任和权利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对非法监控行为制定处罚标准,构筑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三位一体的数据安全法律框架,提升数据空间的法制治理能力。

  尽快实现对关键装备、核心领域与人才的自主自控,防止“大而无力”。当前,我国大部分数据的产生、获取、处理和存储仍然依靠国外的软硬件设施,大量数据使用别人造的“车”、行驶在别人造的“路”上、停靠在别人建的“库”里,很容易被监控窃取。例如,西方依靠各种互联网渠道及网络窃听技术,控制了大量的互联网数据流量,“数字鸿沟”正在演化成为“数据鸿沟”。防止自主自控“大而无力”,一要加快自主研发关键装备。对技术成熟的国产设备,建议在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等关键领域推广使用,加快国产化替代步伐。对尚不成熟的设备领域,要集中力量和资源进行重点攻关。二要尽快切入核心领域。对于一时无法完全用国产设备替代的关键核心领域,坚持以应用促发展,在使用中完善,在完善中替代。三要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整体规划我国大数据安全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形成学业、职业、产业三位一体的培育体系。

  高度重视大数据显隐价值保护,防止“大而无安”。目前,我国关键基础设施领域仍采用传统数据安全理念和技术手段,被动应对多、主动防护少,许多领域面临着平时被控、战时被瘫的风险。比如美国的“棱镜门”事件,折射出我国在数据安全防护上还存在很多漏洞。防止风险防护“大而无安”,一要坚持显性与隐性价值保护并重。对能够预测到的隐性价值提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慎重对待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等关键敏感领域大数据的应用和开放。二要加强分类分级管理。建立大数据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政府保密数据采集使用和保护的规章制度,对国防、交通、能源、金融、通讯、政府公务、医疗、物流、个人等重要信息系统采取相应等级的保护措施。三要建立军民联防的大数据安全管理防护体系。建立军地合作、攻防一体的数据安全应用和应急管理响应体系;注重“平战结合”,做到平时数据建设应用有序,战时数据控制优先保证国防安全的需要。总之,要以国家核心安全需要为牵引,多措并举实现大数据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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