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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消费及权益保护_数据分析师
201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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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消费及权益保护_数据分析师


近日,一位创业者向笔者诉说了自己遭大数据“忽悠”而兵败“社超”的经历。他购买了一家公司“超市与社区对接项目的数据”,但是依据“大数据”开办的创业项目,3个月下来仍不见盈利迹象。如今数据作为一种可消费的商品,在大步进入市场后成为一个热点,但被所谓的“大数据”忽悠的也不在少数。因此,强化大数据经营者的责任,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应摆上议事日程。

  首先,数据成为商品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人类与社会的发展,每时每刻在生成着各类海量数据。大数据让社会从信息时代、知识时代迈向智能时代,而社会需求又让繁复枯燥的大数据呈现脸谱化,从而使数据的商业、商情、商机“魅力”大增,为数据商品化奠定了基础。

  第二,数据作为商品必须符合“交易”规则。任何国家或社会对数据有其基本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表明我国数据采集需要依法而行,同时对数据资料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等要求。目前社会数据资料主要来自三个途径:一是公开的数据资料;二是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的数据资料,有的涉及行业企业商业秘密而不公开,有的因经营与服务需要对外公开;三是因市场需求,由一些组织或经营者将其当作“商品”来提供,有的临时按需采集生成,有的利用相关技术或关联主动获取。

  笔者认为,可供交易的“大数据”,需要重新定义其商品属性,调整与规范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当今社会,数据满天飞、数据随意采,但数据不能无标准、无原则或者无偿地使用与享用。

  第三,数据交易监管要双管齐下。一要关注经营者交易数据来源的合法性、正当性与准确性。二要引导经营者提高数据质量的责任感,优化并提升大数据商品的效用。马克思曾经说过:“一种科学只有在成功运用数学的时候,才算达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这句话对经营者大数据的开发利用,仍然具有定性、定位的作用。经营者不仅要以严谨的态度、科学的方法增添数据的厚度,实现有效供给,更要做好售中、售后服务。三要依法惩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属于机密或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必须依照法律规则加大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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