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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大数据提升职务犯罪侦查能力_数据分析师
201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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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大数据提升职务犯罪侦查能力_数据分析师


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方式在当前办案任务重、规范化要求高、犯罪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对抗侦查能力增强的情势下,已显现不适应的状态。我们亟须应用新思维,找到新途径、新方法,特别是探索运用大数据这一新的动力源,推进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全面提升。

  运用大数据提升侦查能力的重大意义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工作和思维正在进行一场重大变革。运用大数据全力推进侦查方式的转型升级,是检察机关必须紧紧抓住、时不我待的重要工作。

  法治反腐的必然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是依法治国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借鉴世界各国法治化治理国家的成功经验,大数据运用应成为法治反腐的基本战略。检察机关作为惩治腐败的职能部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来同步推进惩防方法和侦查技能的进步,实现侦查工作的历史性变革。

  转变侦查方式的必然要求。侦查工作如何突破由“供”到“证”粗放式经营的瓶颈,大数据应用将为我们开辟更为丰富、多元的侦查方法、侦查方式,实现由粗放性、经验性、单一性侦查,向精细化、科学化、智能化和多元化侦查的转变,从而提高职务犯罪的预测能力和查办能力,提高打击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提升整体法律监督能力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提高监督水平,必须积极打造职务犯罪预防信息共享平台,打破信息交流的“瓶颈”和“梗阻”。一方面实现与公安、法院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实时、同步数据交换,另一方面运用互联网思维打造新媒体互动平台,与网络社会良性互动,多渠道接受群众申诉控告及建议。

  运用大数据提升侦查能力的可行性

  个人事务、职务行为信息化管理已初步实现。个人的财物流转、行踪轨迹、社会交往等方面已基本实现信息化管理,人们几乎无一例外地生活在数字信息的网格之中。通过挖掘和分析这些信息,我们能获取案件要素资料,明确侦查方向。从职务行为的信息化管理来看,重要管理领域的信息化管理已基本实现,随着职务行为信息的实时、同步录入,部门信息壁垒被打破,日趋规范的信息化管理为侦查提供了更多的涉案线索和可供调取的证据材料。

  职务犯罪行为信息痕迹增多,犯罪行为的信息化手段也非常明显。侦查学上有“物质痕迹”原理,是侦查的基本理论支撑。但是在信息时代,传统的“物质痕迹”越来越多地被“信息痕迹”所取代。与物质痕迹相比,信息痕迹更难以被销毁和灭失。另外,大量信息不为当事人自己所控制,而是存储于第三方。因此,职务犯罪行为信息化手段越明显,留下的信息痕迹就越多。运用信息资源整合分析工具软件,进行交叉碰撞比对,可为侦查开辟新的天地。

  公安机关的经验做法提供了良好的启示借鉴。公安系统实施“两化一工程”(即侦查数字化、侦查数据库化和“金盾工程”)以来,经过持续努力,已较好地实现了数字化侦查工作平台的建设,实现了信息获取网络化、工作方式科技化,使得情报获取更加便捷、传递更加快速、利用更加高效。公安机关内部数据库和社会数据库有机联通,基本实现足不出户便可完成大量侦查任务。上述经验为检察机关提供了参考范例,有利于互利共享,提高检察机关侦查信息化平台的建设效率。

  加快运用大数据提升侦查能力的步伐

  一是设计科学的基本框架。

  设立专门机构。即成立运行规范、高效的侦查信息部门。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于2013年成立了侦查信息处,作为专门负责侦查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内设机构。侦查信息机构当前至少要开展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搜集、录入、储存、整理各类数据与信息,对外联络协调、对内联系沟通;另一方面是分析、研判各类数据与信息,撰写分析研判报告。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互相依托。

  搭建信息平台。依托信息网络平台整合与盘活信息资源并形成有效情报,是各国推进侦查信息化战略的普遍做法。绍兴市检察院搭建了“3十1”运行平台模式。“3”就是三个共享平台,分别是预防信息共享平台、政法信息共享平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这三个平台能很好地解决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政法部门、社会信息的共享问题,解决信息的入口问题。“1”就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情报信息综合运用管理平台。

  培养数据人才。要实现信息化侦查,必须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重点培养三类人才:第一类是具备信息化思维的侦查指挥人才,第二类是既懂侦查又会运用信息的复合型侦查人才,第三类是信息技术个性化应用能手。

  二是完善机制构建。

  完善侦查信息化运行机制构建。包括搜集、研判、共享、安全四方面工作机制。信息搜集主要源于外部共享平台、内部数据库群和互联网,搜集的方法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外部数据同步导入、外部数据自动导入、外部数据手工导入和手工录入等方式。信息研判是大数据的本质特征,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可以揭示出凭直觉难以发现的有价值信息,包括对线索型信息的分析研判,对犯罪动向趋势、发案特点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研判意见,发掘事物之间隐含的关联,指引侦查方向等。在方法上,要综合运用软件技术把数据可视化应用于其中。信息共享是指通过平台实现数据的无障碍互通。当前主要是要将行政审批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裁判信息同步导入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综合管理平台实现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信息安全主要是严密构建数据安全机制,从严明确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制,严防越权接触涉密数据,完善监督监控措施,防止信息安全事故。

  落实相关配套机制。其一,实现侦查一体化。大侦查格局与侦查信息化密不可分,离开信息情报,一体化就失去了方向指引;有了信息情报支撑,侦查一体化在时机把握、规模确定和对策实施上便会得心应手。其二,实现装备现代化。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相辅相成,装备现代化是侦查方式转型升级的硬件和物质基础,侦查信息化是侦查方式转型升级的软件运用和思维导向。要根据运用大数据的需要,强化办案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建立办案现代化的设施、添加先进的技术设备;建立电子数据实验室,开展手机信息恢复、计算机综合取证,数据恢复、密码解密破解等电子取证工作。强化侦查技术信息协作配合,推动身心监护仪、话单分析等技术手段在侦查工作中的广泛适用。其三,实现侦查规范化。规范侦查不但应成为侦查方式转型升级的基本品格,更是提升侦查法治化水平的基础和关键;不但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本保证,也是推进侦查方式转型升级的底线。要严格落实规范侦查的具体要求,坚决纠正在律师会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案财物处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是加快信息化的推进步伐。

  要在深化应用中加快推进侦查信息化建设。把提高信息和平台的应用效益放在首位,围绕信息导侦、信息促防、信息预警等关键环节,不断扩大信息的应用部门和应用群体、不断拓展情报信息服务和支撑法律监督的应用领域、不断提升应用效益。加强学习借鉴,以最严密的思维,抓好这项工作的长远性设计和体系化设计,加快推进侦查方式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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