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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严防用大数据作恶
2017-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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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严防用大数据作恶

你所有的隐私信息,包括开房记录、名下资产、乘坐航班,甚至网吧上网记录信息,只要有人付钱,就可以轻易被查到。这是否让你不寒而栗?还有,四大银行存款记录,手机实时定位,手机通话记录,他们也都能查到,而且声称7天×24小时不间断服务。近日,记者在网上只花费700元就买到了同事的上述信息,更可怕的是,竟然有第三方软件为这样的服务提供担保,整个交易已跃升到了“平台化”的地步。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社会就是一个大数据的社会。每一个公私机构,每一次交互行为,都在产生数据、收集数据、存储数据。然而,与这种天量的数据储备不相匹配的是,我们还未找到一套成熟的机制或方法,来对之进行有效的约束与管理。在此语境下,似乎所有人都是“裸奔者”,都是《楚门的世界》里那个暴露无遗的男孩……只需花费数百元,就可以买到一个人几乎所有的“秘密”,“人肉搜索”生意的无所不能甚至“平台化”,令人惊诧而后怕。

不难想见,所谓的“商务调查”“人肉搜索”等服务,只是一种最终端的商业形态。这条漫长的产业链,其前端必然是各行各业的信息泄露与打包整合。只要花钱,就可以买到住宿、航班、网吧上网记录、银行开户、机动车登记记录等等各种信息。这其中,既有商业机构的数据也有公共部门的数据,几乎囊括了一个人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由此也可看出,贩卖公民信息的灰色生意,对日常生活的渗透已然是无孔不入。

台面上的“人肉搜索”服务,从本质上其实可以看成是一种集成式、网络化的中介服务。要知道,并没有一个全知全能的窃密者或搜索者,有的只是由无数隐匿的“泄密者”所构成的集合。在现实生活中,对业务数据的擅自收集与私下售卖,在各个领域都普遍存在,比如说银行、酒店、物业公司等等。

但是,很多时候,当事人并没将“泄密”当成多么恶劣的事情,这在很大程度上或许是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个人隐私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法律。在执法实践中,面对个人隐私泄露案件,相关部门也经常感到难以处理。在上述新闻中,当记者向信息被贩卖的同事户籍所在地警方反映情况时,相关民警表示,“因被泄露的信息尚未构成公开上网等情节,所以暂不予处理”。“不予处理”背后,虽然有懒政之嫌,但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执法部门的无奈。要真正堵住个人信息泄露的缺口,亟须补齐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的短板。

公共立法的滞后是一个方面,而行业内部监管的不作为则是另一方面。在许多行业企业,针对客户隐私的保护,并未有一套健全的业务流程和职业规范来为之兜底。于是乎,各个环节的“经手人”都有机会、有能力收取信息、泄露信息,到最后“泄密”成为流行的潜规则,却没有一个人要为此负责。事实上,不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背后,都有“内鬼”作祟。如此这般,无法以精细化的管理体系将“职业过失”追溯到到具体的个体,这实则是商业文明不够发达的典型标志。

大数据的今天,如果几乎所有人都习惯了自己的信息被卖来卖去,几乎所各行的从业者都习惯于“卖隐私”来赚取外快,到最后,关于“信息保护”的无力与无奈,便是一种彻底绝望的放任自流。而要打破这种局面,显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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